我國已經成爲全球抗疫醫療物資的主要生産供應國之一。醫療物資的質量安全監管問題,事關重大,海關加強防疫物資質量監管、規範出口秩序。
醫用口罩屬于二類醫療器械,應在經營範圍內,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産許可/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資質(若産品爲前述5類醫療物資,並取得國外標准認證或注冊,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相關生産企業清單驗放),有進出口經營權。
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5類醫療物資提交醫療器械産品注冊證和企業承諾聲明,承諾産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准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准認證或注冊的生産企業清單驗放(白名單)。
醫療物資納入法檢,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准或國外質量標准,進口方接受所購産品質量標准且不用于醫用用途。口岸海關審核品名、數量是否與申報相符,是否存在黴變、汙染、超出保質期、破損,以及是否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況,在市場監管總局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産品和企業清單(黑名單)將不得放行。
按照中國和國外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對出口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需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符合裝運前檢驗範圍的,仍按照之前出口法檢商品要求實施産地檢驗+口岸監裝,並由海關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