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查驗、依法征稅是基本職能。經海關審查確定的完稅價格,稱為海關估定價格。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經貨主(或申報人)向海關申報後,海關需按本國關稅法令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確定或估定其完稅價格。
一、海關常見的估價方法
1.實際成交價格:指商品出口到進口國對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這通常是發票上的價格,但也並非總是如此。
2.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指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壹進口國銷售的同類商品的價格。包括其物理性能、質量、信譽。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別的其它貨物,不妨礙被認為符合相同產品的定義。
3.類似商品成交價格: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壹進口國銷售的類似商品的成交價。兩者相似特征,使用同樣的材料制造,具備同樣的效用,在商業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確定時應考慮包括該貨物的品質、信譽、現有的商標等。
4.倒扣法:以進口商品,或相同、類似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時的價格為基礎減去有關的稅費後所得的價格。倒扣的項目有代銷傭金、銷售利潤和壹般費用、進口國國內的運費、保險金、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等。
5.估算價格:以制造該進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產費、運輸和保險費用等成本及銷售進口商品所產生的利潤和壹般費用為基礎進行估算的完稅價格。
6.順序類推法:當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確定海關估價時,應通過采用與本協議的原則或總協定第七條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進口國可得到信息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二、禁止使用的估價方法
1.進口國生產的商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
2.可供海關從兩種可選擇的估價中選用較高的估價制度;
3.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商品價格;
4.除已確定的進口商品的估算價值以外的其它生產成本;
5.出口到除進口國以外其它國家的商品價格;
6.最低海關關估價;
7.武斷地或虛假地估價。
三、如何配合海關審價
收發貨人或代理報關公司如實向海關價格,當海關對價格質疑時,發出《價格質疑通知書》,及時按要求提交貨值證明材料,如原廠合同、發票、付匯憑證、保險單等,積極與海關審價人員磋商,盡量早日確定。恒邦清關公司提前預估進口稅金,準備完整資料,合理為企業爭取通關優惠。
恒邦清關公司優勢進口項目